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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大績效之事業,促進其他事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
 
  
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類別及名額:

  (一)本獎項區分為五組評選:

   1、科技產業組(如從事電子、光電、通訊、生技、精密機械等製造業等)。

   2、傳統製造業組(如從事鋼鐵製造、造紙、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染整等)。

   3、專業技術服務業組(如從事電力及燃氣供應、用水供應及污染防治、醫療保健服務、研發及設計、廢棄物回收處理、

     營造業等)。

   4、一般服務業組(如從事批發及零售、住宿及餐飲、觀光旅遊、資訊及通訊傳播、金融及保險、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等)。

   5、中小企業組(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二)五組合計選出十五名獲選者,惟複評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獲選名額應予從缺。


三、參加評選資格:

  (一)評選年度(即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之事業。同一事業體系總機

     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廠(場)或營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事業名稱參選。但報名參選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

     件名稱相符。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不適用本要點。

  (二)評選年度事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管之環保法規,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

  (三)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調處或裁決案件者。

  (四)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四、凡符合參加評選資格之事業,採下列方式報名:

  (一)自行報名參加:曾獲得國內政府機關頒發環保相關獎項者。

  (二)推薦報名參加:

   1、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函推薦。

   3、所屬公會具函推薦。


五、參選事業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

     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3、初次參選事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內或參選報名前三年度內之環保優良事蹟(依評選項目逐項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

     照片。上年度獲得本獎項事業參選時,僅能提報評選年度內之環保優良事蹟。

   4、評選配分標準建議表。

   5、推薦書(推薦報名者檢附)。

   以上書面資料一式五份及電子檔(PDF格式)一份,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本署。

   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複評階段:

      1、複評簡報。

      2、環保事蹟摘要(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

         以上書面資料一式十三份及電子檔各一份,依入選複評通知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六、報名地點:

    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10042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八十三號)


七、報名日期: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但本署得視評選作業進度調整。


八、評選方式:

    (一)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委員,邀集十名專家、學者、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

         紛處理處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評選程序如(二)至(四)。

    (二)初評:

          1、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查,並由評選委員分組進行書面審查。

          2、分組委員書面審查結果應包括參選事業分數,並送交評選小組初評會議決議入選複評名單。

          3、各組依平均分數高低順序排列,由評選小組初評會議從各組第一名依序選取入選複評之事業,

             並確認各組入選複評名單。

          4、五組合計選取至多二十五名(含備取二名)入選複評名單。

          5、參選事業經評選委員分組書面審查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五分者,不得進入複評。

          6、各組進入複評之事業名額,評選小組得視各組報名參選事業家數或初評結果採比例分配。

    (三)複評:

          1、評選小組依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實地現勘及評分。

          2、複評實地現勘議程:

                             (1)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2)由受評單位簡報二十分鐘,現勘三十至六十分鐘,意見交換與提問十至二十分鐘,
                             
                                 
廠商回復十至二十分鐘。


          3、評選委員出席現勘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複評評分。

          4、複評結果提交評選小組決選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四)決選:

          1、獲獎名單須經決選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

          2、五組合計選出十五名獲選者,惟複評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獲選名額應予從缺。

          3、同分數之事業有數家時,則以對同分數之事業均進行評分之評選委員分數之平均分數排序入選。


九、獎勵:

    (一)獲企業環保獎之事業除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乙面外,並透過新聞、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績

          優環保事蹟。

    (二)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頒發榮譽環保企業獎座一座。

    (三)晉見總統:由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優先晉見,再依各組獲獎之事業依分數高低擇優安排之。


十、作業期程(本署得視評選作業情形調整):

    (一)每年二月前完成委外招標工作。

    (二)二至三月前完成行政工作(含報名表及宣傳海報上網、函送各環保機關及有關公會)。

    (三)四至五月受理報名。

    (四)五至六月辦理初評工作。

    (五)六至七月辦理初評會議及複評行政作業(安排複評行程事業聯繫,發文通知各評選委員)。

    (六)七至八月辦理複評實地現勘。

    (七)八至九月辦理決選會議。

    (八)九至十月舉辦頒獎典禮。

    (九)十至十一月辦理觀摩研討會。


十一、附則:

    (一)參選者報名檢送之資料恕不退還。

    (二)本署得使用獲獎者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之內容。

    (三)獲獎者應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宣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四)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事業作為宣傳對象。

    (五)獲獎事業如發現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有重大環保違規或報名資料有嚴重不實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本署得取消獲

          獎資格,缺額不再遞補;已領獎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該獎項,且得獎者須將獎座及獎牌繳回本署。

    (六)本獎項上屆獲獎者,得以原參選事業單位名稱參加本屆選拔,如於本屆再次獲獎,得以該事業單位名稱參加下屆選拔

 

本文引用網址:http://ivy3.epa.gov.tw/aeepa/Untitled-%EF%BC%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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