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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3月15日起至4月15日止受理申請

刊登日期:2011/3/15 上午 08:37:18

    台南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又開辦了,自100年3月15日起至100年4月15日止受理申請,凡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勞工朋友,請索取申請書檢具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已訂實施計畫,凡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勞工朋友,請逕向市府勞工局暨所屬佳里、官田、新市、歸仁、永華、左鎮、後壁等就業服務台、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各辦事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申請書,或經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 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亦可電話06-6320310洽詢市府勞安福利科。
    本 次失業勞工子女補助就學計畫,其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 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各級政 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千元或6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惟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依勞保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至100年3月14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即99年9月14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9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
  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100年3月15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申請開始日(100年3月15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         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者。
(三)         非 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裁減資遣後,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 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申請之。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三千元。
二、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
三、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
四、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一萬元。
                 本申請一律採通信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洽詢單位:勞工福利處;電話:02-85902807)辦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最後更新日期:2011/3/15 上午 08:41:32

本文引用網址:http://www.tainan.gov.tw/labor/page.asp?id={32B6E27E-D3A9-4E86-92B2-63B2BAFED6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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