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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選舉權的勞工投票日應給假給薪 有選舉權的勞工投票日應給假給薪

11月27日(星期六)為直轄市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投票日,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休假日,當天有投票權的勞工如有排定工作,應依法給假1天, 工資照給。雇主如因業務需要要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者,應依實際出勤之工作時間加倍發給工資。當日若勞工不須出勤者,不另給假。另,按「日」或「時」計薪的 勞工,如有排定須出勤者,應比照加倍發給工資。

投票日依規定應給假1天即24小時,因此事業單位為三班制者,雖其班別不在投票時間內,仍應依規定給假。例如中班人員下午4點上班至晚上12點下班。如因業務需要要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者,應依實際出勤之工作時間加倍發給工資。
台南縣政府勞工處余處長呼籲,事業單位應不防礙勞工行使投票權,如因業務需要要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加倍發給工資)

本文引用網址:http://web1.tainan.gov.tw/lab/system.aspx?system=news3&SN=2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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