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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勞工不適用責任制,加班應給加班費

最 近媒體披露有關某科技公司員工是否過勞死引發何謂「責任制」之議題,其實一般產業勞工無所謂「責任制」的適用。另,如勞工從事的工作性質屬於監督、管理人 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的工作,這類人員或行業的工作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後,雇主可另與勞工簽定契約書報勞工處核定後,工作時間可 適度的延長,即8小時以外可延長4小時。
本縣目前已受理雇主與勞工簽定契約書的工作者,計有保全業的「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業(養護中心)的「監護工」、醫療保健服務業的手術室、急 診室相關人員。上述業別的工作者,其工作性質為監督性、監視性或間歇性,勞委會已分別於87年公告在案。本府審核契約書時,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 過12小時。
未經勞委會公告行業,例如製造業,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應依規定計給加班費。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兩週合 計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雇主因業務上需要有使勞工在8小時以後加班者,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但加 班的時數1個月以46小時為限,加班應另計給加班費。計算標準為勞工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加班第3、4小時之加班 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本年度申訴雇主超時加班案件較之去年為多,經本府查證屬實依法處分者計40件。(截至8月底)另,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要求勞工加班而受處罰者計有12件。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因此,勞工處余處長呼籲事業主應遵守法令規定,維護勞工健康。勞工朋友應勇於主張自身權益,對於雇主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者,提供相關資料,本府將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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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單 位 :勞安條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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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版日期:2010/09/28 -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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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網址:http://web1.tainan.gov.tw/lab/system.aspx?system=news3&SN=2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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