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補助
※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9年9月30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即98年3月31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9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補助金額:(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3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5千元。
(三)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5千元。
(四)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萬元。
※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需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或暨大專院校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 受理申請日期:自99年10月1日至99年10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行政院勞委會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與各辦事處、及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網站(http://www.cla.gov.tw)進入下載,或從全民勞教e網(網址: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
※其他規定請詳閱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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