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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網址:http://www.rel.org.tw/law_01.html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內政部930520內授中社字第0930700745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60111內授中社字第0960700030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310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371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815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240號函同意備查
下載申請辦法及相關表件

一、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 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 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 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 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四、申請資格:


國 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 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 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 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 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 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就讀各 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六)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 就學困難之文件)。


(七)印領清冊。


(八)切結書。

六、核發名額:


(一)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元


(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


(三)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元

七、審核: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八、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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